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许霆案终审维持原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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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2日下午,广东省高级法院就备受关注的“许霆案”进行宣判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,这是该案的终审判决。
2006年4月21日晚上10点许,许霆来到广州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。结果许霆发现,取出人民币一千元后,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一元;许霆随后先后取款多达171笔,合计人民币17.5万元。
2007年4月24日,许霆辞去其在广州的工作,携款潜逃。一年后,许霆在陕西宝鸡火车站被捕归案。2007年11月29日,广州中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其无期徒刑。
许霆案经媒体报道后,在中国社会引起舆论广泛关注和争议。2008年1月14日,广东省高院以事实不清为由将该案发回重审。
2008年3月31日,广州市中级法院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,当庭以盗窃罪判处许霆五年有期徒刑,罚金人民币两万元,并退赔其从银行ATM机上取出的17万3826元,许霆不服提起上诉。
